一名租户的手机电池起火,导致房屋受损。一审法院判令赔偿12.1万元。租客:比想象的多很多,而且不付钱。

一名租户的手机电池起火,导致房屋受损。一审法院判令赔偿12.1万元。租客:比想象的多很多,而且不付钱。

近日,陕西咸阳居民杨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24年7月向徐萌萌先生在咸阳市秦都区锦绣官地村租了一套房子后,2025年1月7日房屋发生火灾,造成严重损失。杨先生随后要求徐先生赔偿其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杨先生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在杨某房屋火灾现场一审判决后,判令徐某支付赔偿金12.1万余元,但他至今仍未支付。 3月3日,杨某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去年9月向秦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目前尚未获得批准。红星新闻记者获得了该案的一审判决。秦都区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有一起火灾下午 4:00 左右,我们在住所外出。 2025年1月7日,咸阳市秦都区消防救援队伍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 2025年1月14日,该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证书”“亲小户礼字[2025]第0001号”。审查结果,于2025年2月24日颁发了《消防合格证》和《秦消防证[2025]第0001号》,证书上记载的火灾日期为2025年。下午 4:30 左右1月7日,宿舍西南角发生火灾。起火原因是客厅西南角沙发上正在充电的手机电池漏液起火,引燃了沙发等可燃物,酿成大祸。火灾烧毁面积10平方米,烧毁部分家具、电器,造成直接物质损失约116660元。房子这是一场灾难。庭审中,徐先生对金额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并未折旧,价格被夸大。法院认为,该数额属于消防部门调查后确定的直接损失。由于没有其他鉴定结果,因此成为确定本案损失的重要参考。徐某某先生未提供任何证据反驳消防部门的结论,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负面后果。 2025年8月13日,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被告徐萌萌应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降低原告杨某直接财产损失116660元、租金损失5125元。不过,杨某表示,截至目前,徐萌萌尚未缴纳费用。 2025年9月16日,秦都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审判人员有效证明书》t”,表明原告杨女士与被告徐萌萌财产损失赔偿诉讼案,于2025年8月13日作出(2025)陕第0402民终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25年9月2日生效。该判决书于2025年9月2日生效。图为木槌。 3日,红星新闻记者徐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律师告诉他,预计赔偿金额为6000元左右,但判决下达后,金额与预期金额相差太大,“我不知道怎么回事。” “我会和我的律师谈谈,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红星新闻随后多次致电徐某,但一直无人接听。杨某称,他去年9月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但至今尚未收到对方的回复。表明可以执行,且未按要求追查邮寄发送的相关材料。当天,红星新闻记者致电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但无人接听。红星新闻记者 钟孟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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