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31日,有媒体报道称,内蒙古人朱某于2021年7月在银行存入75万元,但帮助她办理业务的银行职员孟牧芝将这笔存款转了出去。有11名储户受到影响。涉案金额超过220万元,他们浪费了,无法收回。银行家从11名储户那里转移了220万存款并将其浪费掉(视频截图)。最终,孟莫之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无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025年10月,朱某起诉银行要求支付本金和利息。一审法院驳回上诉,认定孟牧之的行为不属于公务行为,而是个人犯罪。储户对此裁决提出上诉。本案于2026年1月5日二审开庭,目前尚未宣判。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对涉案行为性质的认定。来源 |大象新闻联合北京时间、南国早报、天津日报,详细解读导致57名储户损失数千万元养老金的银行“卖家”。在银行的营业室里,“推销员”帮助人们“省钱”,掌握理财知识。就这样,一群储户失去了所有的“家财”。据受害者自己统计,2019年至2020年,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的57名储户在购买当地银行营业室“销售代表”推荐的理财产品后,损失资金1180万元。据储户反映,三名“卖家”在银行营业厅使用手机通过银行向各贸易公司申请并购买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国库管制到期后,储户发现自己无法提取本金和利息。后来发现,接电话的三名“推销员”并非银行员工。受害者多为缺乏识别能力的中老年人。他们将多年来积累的“养老钱”进行投资。即使事发五年后的现在,储户的损失仍未挽回。他们表示,事件发生在银行办公室,银行应对损失负责。他们认为自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让非银行人员参与产品推广、销售等活动。据公开信息显示,多家商业银行因让非银行员工出售金融产品而受到处罚。银行内的产品。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现国家金监局)经调查得出结论,涉案三人并非该行员工。没有证据表明这三人代表银行行事,也没有证据表明投诉人购买的保理产品与该银行有关联。法律专家表示,银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与储户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储户可以起诉银行“违反担保义务”,但在举证和保护权利方面面临困难。对部分储户被骗金额的统计显示,被骗者中以中老年人居多。照片由受访者提供。非-银行工作人员代表客户经营金融服务。 57名储户损失数千万元。 2019年12月,王慧芳(化名)收到“银行业务员”杨娜发来的微信。与我交谈的人告诉我,最近几天有一个“储蓄项目”,并让我告诉他这件事。王惠芳是柳林县一家银行的储户。他经常去那里存钱、做生意。业务室工作人员杨娜主动询问王惠芳做的是什么业务。王惠芳注意到,他穿着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的黑色西装。沟通中,他感觉“这个卖家态度很好”。在杨娜的帮助下处理了一些业务后,他添加了杨娜的个人微信。此后,本行陆续开展了向储户发放礼品、向储户免费提供ETC服务等活动。王惠芳什么需要处理的是杨娜的微信通知。一位储户告诉北京报纸记者,ATM机附近有一个带有桌子的摊位。杨娜通常站在桌子旁边,引导储户填写表格和收据。他还在营业厅走动,帮助储户在自动取款机附近办理业务。摊位附近的地上还有面粉、对联、水杯等礼物。当我去商务休息室办事时,雅娜拦住了我。杨娜告诉他:“今天过年,我们银行要搞活动,我送你一副对联吧。”王慧芳说,到达商务房后,杨娜让她把钱留下。利率高于正常利率,每年约4%,还款期为6个月。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设定的定期存款标准利率为一年期债券1.5%、三年期债券2.75%。王惠芳先生毫无疑问ts:“选择这么大的银行是不会出错的。”而且,她去年通过杨娜“存”了10万多元,最近连本带利提取了出来。算上这几十万元,王惠芳算出大约有三十万元。这些都是你这些年的积蓄。他将手机交给杨娜操作,杨娜通过王惠芳的手机银行APP向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汇出30万元,并附注:“王惠芳是嘉运恒荣一号会员”。王惠芳学历不高,也没有通过手机银行购买金融产品的经验,所以没有发现任何异常。大约一周后,杨娜通过微信通知王慧芳领取合同。营业室里,杨娜递过来一包资料,王惠芳却没有仔细看。几天后,王惠芳要求杨娜再“存入”10万元。这次是从我妈妈的卡上转过来的。据王慧芳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信息显示,杨娜向其提供的信息包括《嘉运恒荣一号资产收益权转让项目参与协议》、《投资者风险评估问卷》、《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书》、《投资者承诺书》。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为10.2%(年化),其中包括王惠芳的个人信息及其手写签名。 “这些字都不是我签的,没有。”王慧芳告诉新京报记者,她不知道对方是如何获得她的个人信息的,但有一些信息与她本人的情况相矛盾。比如,手机号码不是她的,而是王慧芳丈夫的,也是她在银行开户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她失业了,问卷上的职业称谓是“公司员工”、“业务总监”。这笔钱2020年6月就到期了,家里只是急需。王慧芳联系杨娜使用这笔钱,想提取,但杨娜说,“再等一会儿,马上就可以收到。”王慧芳等了一两个月,钱还是提不出来,他到营业厅查看“他们(银行的官员)说,杨娜不是这里的员工。”“存款”过期的储户纷纷来到办公室,要求澄清。据统计,杨娜介绍了57人,还有3人穿着类似的“银行制服”在银行营业厅“工作”。根据合同上的中年人和老年人。根据存款人提供的情况,他们购买的产品格式不同,收到的合同也不同,如“保理收益权产品参与合同”、“保理业务权合作合同”等。有些有预期回报率,有些则没有。划转资金的公司也各有不同,包括鼎辉世纪、朴信汇富等公司。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飞告诉新京报记者,王慧芳等诈骗储户通过杨娜等三人购买的“理财产品”与正规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有本质区别。银行销售金融产品的背后是持牌金融机构和完整的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央行票据等标准金融资产。这些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定价透明、流动性良好、信息披露透明。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定。您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查看产品净价和投资报告。存款人协议显示,他们购买的“项目”本质上是贷款,以普通营利性公司作为投资者,将应收账款、票据等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营利性企业由于底层资产的真实性难以核实,借出投资者的资金很可能无法收回,因此随时面临着资金链被切断的风险。理财师称,他在银行工作了六年。银监会中国AI:与银行无关。杨娜说,自己有“证”,在银行工作了六年。照片由采访提供2020年12月,杨娜被储户发现。雅娜在手写的证明中写道,自2014年4月起,她在银行工作了六年,并补充道:“她每天8点上班,11点下班,下午2点下班,6点下班。她的工作职责包括协助银行的游说活动。” 2018年12月,“朴信加入柳林银行,通过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我开始推荐朴信的理财。”“当时所有的文书工作都是在银行大厅办理的。”2020年9月,亚纳无力支付他推荐的理财产品本息。同年10月底,时任行长通知他必须从银行辞职。10月23日, 2025年,北京新闻记者多次给杨娜等三人打电话,但无人接听,因为案发地点是在银行营业厅,而且因为杨娜。由于另外三人都在那里工作,存款人认为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并向银保监会报告了此事。 2022年7月,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现国家金监局)回应举报人称,杨娜等三人并非银行家。核查结果显示,没有证据证明杨娜等三人代表银行进行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举报人购买的普信理财产品与银行有关。 7月,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22年调查结果出炉。在受访者提供照片的同时,此前的书面回复显示,吕梁市公安局离市分局发布了《关于普信汇付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吕梁第一分公司涉嫌违法事件的通报》。离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2021年12月提起诉讼,14日宣判。朴信公司吕梁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1亿元。该公司的高管已被判有罪,被扣押的涉嫌赃款将由扣押当局处理。多拉斯。被盗金钱和财产将继续追回并按比例返还给受害者。回应称,“从法院判决来看,本次诉讼不涉及银行相关人员。”银行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飞告诉新京报记者,如果有关部门阻止我认为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的,应当对银行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中国银监会2016年5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银行从业人员在分支机构从事产品广告、销售等活动。违反规定的,中国银监会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类现象并非特例。新京报此前曾发表《存款如何变保险:保险卖家冒充银行员工,银行泄露储户信息》。今年2月,北京报记者在湖北武汉进行卧底调查发现,一些银行网点非法引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冒充银行员工,向储户销售保险。卖家故意夸大保险利益或隐瞒不利的保险条件。银行甚至可以将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表示,银行自上而下大力推广保险的原因是,除了常规销售佣金外,他们还经常获得巨额回扣。 “这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则。”商业银行因在非银行员工场所销售金融产品而受到处罚是有先例的。 2025年8月15日,国家金融监管局三亚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因允许非商业银行员工在商业银行营业部内从事与销售保险相关的活动,被罚款25万元。很难提供电子提供证据并保护您的权利。法律专家:银行举证义务必须强化几位接受采访的储户告诉记者,他们尚未收到退款。他说他还没有收到。这些储户的损失通常从几十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相当于“退休金”。北京某报记者查询公开信息时发现,鼎辉世纪、普信汇福等涉事公司在多起民事纠纷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其名下并无可被执行资产。因此,储户希望向银行索赔。银行对损害的连带责任取决于银行未履行善治义务与存款人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正飞表示,如果银行没有发出适当的警告,没有进行警告或彻底巡逻,或者在销售人员明显冒充的情况下却没有展示警告标志,银行可能会被认为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受害者可以起诉“违反安全职责”,并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银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保证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如果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该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银行的管理者、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附加责任。郑飞补充说,储户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储户与案件存在个人利害关系,证言的力度较弱。该案缺乏其他现场音频、视频等物证,销售者是否伪造银行工作人员工作证、销售的金融产品宣传资料等。任正非认为,由于涉案当事人并非银行员工,因此很难证明保理公司的违法行为与银行有关。在没有其他证据,特别是银行监控录像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和法院很难接受证人的证词。 “银行和个人储户的地位并不平等。”郑飞表示,纠纷发生后,银行在保留证据和出示证据方面有优势。 “由于事件发生在银行营业厅,相关监控录像、录音录像等可视资料均需保存在银行内部。”郑飞称是银行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储户认为可信度银行的证词有所增加,银行可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存款人举证难、维权困难,任正非提出,司法实践中应强化银行举证义务,要求银行提供录音、录像、书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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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名银行工作人员转移并浪费了11名储户的存款220万元。该银行表示,该员工已辞职,但不会获得赔偿。储户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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