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没有权处分房产呢哈
夫妻一方有没有权处分房产呢
核心内容:夫妻一方有权处分房产吗?下面,为大家结合案例进行讲解夫妻一方无权处分房产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介绍:
2001年魏某某以成本价从其单位购得一套房屋,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魏某某名下,房屋一直处于出租状态。2003年1月魏某某的妻子吴某将房屋私自卖给高某。因夫妻关系恶化,意欲离婚之时魏某某发现房屋已经被出卖,遂于10月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高某腾退房屋。
庭审中,魏某某提供了房屋的《房产所有证》。高某提供了购房款收据,收款人为吴某
,并陈述“买房没有与魏某某直接联系,是入住后发现产权证登记在魏某某名下,之后也没有向魏某某主张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将房屋腾空交与魏某某。
律师分析:
本案诉争房产取得于魏某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虽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本案中对房屋的处分,价值重大,已不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进行赔偿。”
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2007年度民政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办法)上一篇:县树葬公墓管理规定下一篇:弃儿救护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栏目:年终总结民政统战民政组工工作体会工作总结工作汇报模范计划规划规章制度 庭审证据中只有收款人为吴某的收款条,吴某也未提供魏某某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高某在知道产权人是魏某某后也未向魏某某主张产权过户,没有得到魏某某的追认,高某在此案中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且房屋为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应当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吴某处分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高某居住此房屋没有合法依据,法院判决高某腾退房屋,支持了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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